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颖(曾用名黄引,绰号毛毛),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颖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年来,同案人丁某某(已判刑)等人纠集多名社会青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丁某某为首,以同案人唐某甲、崔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苏某某、李某某、戴某甲、唐某甲、曾某丙(均已判刑)、黄颖等为其他成员,层次分明、主体结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常德市武陵区、汉寿县***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黄颖参与实施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1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12月30日23时许,因唐某甲、曾某丁与湖南****学院学生发生冲突,同案人丁某某应曾某丁的要求邀集唐某乙、崔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黄颖等人,在汉寿县**对方约架并持械斗殴,对方赵某某头部被打伤,腰部被鱼叉捅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寿县*****医院病例资料、同案人丁某某刑事判决书等书证;②证人刘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梁某某、赵某某、肖某某的证言;③被告人黄颖及同案人丁某某、唐某乙、崔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8月下旬,被害人龚某某(另案处理)为强迫熊某某卖淫,拍摄熊某某的裸照并发布。为使熊某某新跟随自己回广州花都卖淫,同年9月9日,丁某某邀集唐某乙、曾某乙、唐某甲、李某某、戴某乙 、苏某某、曾某甲、戴某甲、曾某丙、曾某丁、黄颖等人,在常德市武陵区**巷内,持械将被害人李某乙砍伤、龚某某打伤。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乙左手第5掌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第5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并部分肌腱、血管、神经断裂吻合术后诊断成立,已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龚某某头顶部头皮挫裂伤、头面部、肩部部及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三、非法拘禁罪
2018年9月9日晚,在常德市武陵区**巷寻衅滋事结束后,黄颖伙同丁某某、唐某乙、曾某乙、唐某甲、李某某、戴某乙、苏某某、曾某甲、戴某甲、曾某丙、曾某丁等人将被打伤的龚某某强行拉上车辆,在车上对龚某某扇耳光,并在车辆到达汉寿县**镇****后让龚某某下车,让其跪下并对其实施威胁恐吓,之后再将龚某某拉上车辆带至汉寿县城后,丁某某才放其回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视频截图、盛某某、曾某甲指认照片;②证人熊某某、彭某甲、张某某、彭某乙、何某某、盛某某的证言;③被害人李某乙、龚某某的陈述;④被告人黄颖及同案人丁某某、唐某乙、曾某乙、唐某甲、李某某、戴某乙、苏某某、曾某甲、戴某甲、曾某丙、曾某丁等供述与辩解;⑤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常广德司鉴中心[2018]临鉴814号、786号;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颖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颖系积极参加者;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数罪;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颖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