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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19〕14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黄某乙(在逃)多次打电话挑衅被告人黄某甲并威胁要殴打黄某甲,双方约定到普宁市梅塘镇泗坑村“白水岩”路口处打架。尔后被告人黄某甲先后纠集黄某丙、张某某、黄某丁锋(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赶到上述约定地点与黄某乙及其纠集的黄金树、黄某戊(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发生打架,致双方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黄某甲、黄金树所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黄某丙、张某某、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的证言;4. 鉴定文书;5.现场监控视频;6.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2019年12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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