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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虚开增指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1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成立了某某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黄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4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结识了张某(未到案),并得知其可以6个点的手续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某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黄某某遂打算通过张某购票。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黄某某将自己公司的工商和税务信息、银行账户等资料通过张某交给开票公司,并配合开票公司制造了双方资金流转记录,伪造了购销合同、发货单等资料。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多次通过张某从岳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7份,价税合计3965072元,税额576121.5元,并全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2016年11月,经税务部门稽查,黄某某将上述发票中的11份做了进项转出,补缴了税款232034.11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34408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发票、开票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尹某甲、吴某某、尹某乙、陈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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