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5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住南宁市**路**楼**号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购买国民党时期货币“红关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共计10000余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7月11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以“投资华夏军融项目”、“购买国民党时期遗留的美钞和国民纸币”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韦某某共计138560元。
3.2017年5月16日至7月9日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购买古董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甲共计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开户信息、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覃某某、某某某、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唐某某、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585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浣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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