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外号“黑皮”,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住遂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黄某某在井冈山市**镇西江月大酒店做服务生期间与被害人黎某某认识,后添加为微信好友。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网络赌博,输了钱,于是虚拟西江月大酒店以前的同事“饶燕”的身份、注册微信账号(善美、FS3908),并添加被害人黎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注册微信“善美”与被害人聊天,并谎称“饶燕”母亲生病、车祸、办丧事、死亡保险赔偿金等事由向被害人黎某某借钱;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捏造了南昌市工行工作人员“李静”、南昌市某单位副厅级领导“李静”舅舅、遂川县堆子前派出所副所长徐庆祥、遂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小罗、北京市纪检工作人员小唐、北京市纪检书记等身份与被害人微信聊天,均称正在帮“饶燕”办理其母亲死亡赔偿金事宜需要支付费用向被害人借钱。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这些方式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230.34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
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230.34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明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检察官助理:欧阳晶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