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隆回考场科目三考试的安全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以能帮助驾考学员花钱找“关系”帮忙通过科目三的考试为由,骗取驾考学员的钱财。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27日,骗取陈某某1500元人民币,曾某某将其中10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黄某某;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骗取刘某丙1500元人民币,曾某某将其中10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黄某某;

3.2019年2月1日,骗取何某甲2100元人民币,曾某某将其中999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黄某某;

4.2019年3月23日,骗取何某乙2000元人民币,曾某某将其中998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黄某某;

5.2019年5月28日,骗取周某某、隆某某各1200元共计2400元钱人民币,曾某某分两次转给被告人黄某某998元、999元人民币;

6.2019年6月22日,骗取岳某某2000元人民币,曾某某将其中10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黄某某;

7.2019年9月18日,骗取李某某1500元人民币,曾某某将其中888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黄某某;

8.2019年9月18日,骗取肖某某1500元人民币,曾某某将其中999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黄某某;

9.2019年10月20日,骗取刘某甲1000元人民币、刘某乙2000元人民币,因事情败露而没有分赃给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领条、谅解书、微信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岳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刘某丙、周某某、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立涛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