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四会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28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街道**居委**路**巷**座**号,捕前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公寓**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5月份开始在支付宝“U享”收银台为客户做支付宝刷单以赚取收益。因自己资金不足,被告人黄某某遂将支付二维码发给被害人唐△霞,要被害人唐△霞帮其为客户做支付宝刷单以增加业绩。2019年3月份,被害人唐△霞开始多次催促被告人黄某某结清其支付宝上的分期账单,被告人黄某某因无力偿还,遂利用被害人唐△霞对自己的信任,编造“套路”,先后虚构多个支付宝客服人员,骗被害人唐△霞多次将钱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指定的账户,共骗取被害人唐△霞208071.88元用于偿还自己的网贷及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编造“套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子力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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