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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房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2月22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日日,小名“**”,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乡**队,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巷**栋**楼*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向被告人谢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次,共收取毒资19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谢某甲多次容留黄某某、“香香”、谢某乙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谢某甲家中,和谢某甲共同吸食了该毒品。

2、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巷向被告人谢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收取毒资450元。谢某甲在其家中和黄某某、“香香”吸食了该毒品。

3、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巷向被告人谢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收取毒资400元。谢某甲在其家中和黄某某吸食了该毒品。

4、2019年10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巷向被告人谢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收取毒资450元。

5、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巷向被告人谢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收取毒资400元。

6、2019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巷向被告人谢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收取毒资200元。谢某甲在家中和谢某乙吸食了该毒品。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22时许,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巷将被告人谢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资、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谢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尿检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黄某某、谢某甲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谢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犯罪再犯;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属立功表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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