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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26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3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向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苏某某达成合意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5克,苏某某遂联系出租车司机陆某某(绰号“四眼”)到建瓯市新华都超市找被告人黄某某拿毒品,后陆明杰将被告人黄某某包装好的毒品送至建瓯市小桥振霞抱村给苏某某。

2.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苏某某达成合意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5克,苏某某遂联系出租车司机陆某某(绰号“四眼”)到建瓯市新华都超市找被告人黄某某拿毒品,后陆某某将被告人黄某某包装好的毒品送至建瓯市小桥振霞抱村给苏某某。

3.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苏某某达成合意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5克,苏某某遂联系出租车司机欧某某(绰号“老头子”)到建瓯市新华都超市找被告人黄某某拿毒品,后欧某某将被告人黄某某包装好的毒品送至建瓯市小桥振霞抱村给苏某某。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平市强制戒毒所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通话记录、建瓯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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