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外号“某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社区**,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1日,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从柳州市柳南区宏祥小苑乘公交车到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同黄某乙会面,黄某乙称他要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其朋友赚取差价,黄某乙将200元购毒款和35元乘车费交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请摩托车接送其到柳州市磨滩路向“杨阿四”购买毒品海洛因。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祥和市场路美林小镇柳州总代理店门前路段,将两个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海洛因交给黄某乙。黄某乙收到海洛因后,感觉毒品重量不足,又给被告人黄某甲200元钱,叫其再去购买毒品海洛因,此时,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身上查获手机一部、人民币200元;从黄某乙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净重0.23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200元的价格将净重0.23克海洛因贩卖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苑

检察官助理:黎自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视居住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碟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