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乡***村***号,现住台前县***小区,农民,非党员,2013年8月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汤某某(已起诉)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微信号为“哈哈”)贩卖甲卡西酮。2020年3月3日,汤清才通过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同孟某某林驾驶牌号为豫E*****的本田轿车到山东范县高码头高速公路附近购买甲卡西酮,因对方提供的甲卡西酮质量不好,未购买。
2020年3月26日,汤某某再次通过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购买甲卡西酮,由汤某某出资143400元、孟某某出资20000元。汤某某伙同孟某某驾驶牌号为豫E*****的本田轿车到山东范县高码头高速口附近,从一男子(身份不详)处购买到甲卡西酮,并由孟某某负责联系山西下线(微信名为“天涯”)进行贩卖甲卡西酮,当天13时30份许,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安阳县水冶镇辅沿大道水冶大药房门口将汤某某、孟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卡西酮。经称重,其贩卖的甲卡西酮净重1865.9 克。2020年4月3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送检的1号白色泛黄块状物(编号为:2020040028-001)、2号白色泛灰色块状物(编号为2020040028-002)、3号白色泛灰色块状物(编号为2020040028-003)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2020年4月15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经检验送检黑色手提包黑色塑料袋内的卫生纸可疑斑迹剪片与汤某某(血样)检出DNA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7223×1024。2020年7月1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2020001033-1、202001033-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其中甲卡西酮(C10H13NO)含量为:202001033-1号检材39.4%、202001033-2号检材46.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同案犯汤某某、孟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4. 物证:现场指认照片、称重图片等;5. 鉴定意见: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贩卖甲卡西酮,经称重,其贩卖的甲卡西酮净重1865.9 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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