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镇**村**组旁边小溪用地笼捕获8只“老蛤”。2020年8月29日早上8时许,黄某某在丰城市**镇农贸市场出售“老蛤”被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民警抓获。经鉴定,黄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的蛙类可以确定为虎纹蛙,虎纹蛙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3只虎纹蛙被杀,另外5只虎纹蛙被公安机关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熊鹏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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