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汉族,高中,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某某省省某某行政单位某某市,住某某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对,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0日,某某市某某设集团公司某某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某某市2017年某某建设项目第十七项目部(某某乡至某某二合同段)分项目部经理黄某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管理协议书,代表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2017年5月20,黄某某被项目经理部任命为某某市2017年某某公路建设项目第十七项目部(某某乡至牛圈湖二合同段)项目的分项目经理,其中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办理项目开工所需的所有手续。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某某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2017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第十七项目部(某某县某某乡至某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第二合同段)工程中,未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2017年11月临时停工,该项目对比某某县森林资源图,确定现场核实违法永久占用林地面积16.39公顷(245.85亩),违法临时占用林地面积10.13公顷(151.95亩)。违法永久占用林地面积2.6736公顷,违法临时占用林地面积9.8329公顷,共计39.0265公顷(合计585.3975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地类型防护林地,林种森林防风固沙林,森林类别国家二级公益林,属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施工中,未批先建非法占用林地585.397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河
检察官助理:贾永强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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