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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住惠州市惠东县**街**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某甲,天津砚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黄某丙在湖南长沙兄弟汇车行贷款购买一辆白色起亚K3轿车,2017年10月开始因资金紧缺贷款逾期未归还。2017年12月5日16时某甲,在惠州市惠东县兄弟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务工的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朱某某(已判刑) 、贺某某、林某某、邹某某、李某乙(均在逃)及“阿伦”、一名不知名男子(均身份未明,在逃)经预谋后,于由林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黄某丙为微信好友,约被害人黄某丙在普宁市高某某见面并将黄某丙驾驶的蓝色小面车的车辆信息告知黄某甲传等人,后被告人黄某甲传及同案人朱某某、贺某某、林某某、邹某某、李某乙及“阿伦”、一名不知名男子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对黄某丙驾驶的蓝色小面车某某跟踪,行驶至普宁市高某某路段附近时某乙黄某丙驾驶的蓝色小面车某某夹逼、碰撞,造成黄某丙驾驶的蓝色小面车翻车,被告人黄某甲传及同案人朱某某、贺某某、林某某、邹某某、李某乙及“阿伦”、一名不知名男子便下车殴打伤黄某丙,接着将黄某丙强行带上一辆商务车,将其带至惠州市惠东县“莲花”大酒店3008房间内进行控制拘禁。经普宁市公安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丙所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长安牌面包车损坏配件及修复费价值人民币3980元。

2020年6月22日14时某丙,被告人黄某甲到普宁市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丙达成赔偿协议,黄某甲赔偿对方62000元,黄某丙表示对黄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自首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2.证人江某某、王俊美、黄某丁、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5.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6. 被告人黄某甲的某某与辩解及同案人朱某某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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