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495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袁州分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从阳某某处得知李某某(阳某某丈夫,已去世)之前购买的枪支埋藏于阳某某家老花炮厂后,便将埋藏的枪支挖出,并带回其位于**镇**村**组**号的家中。之后,被告人黄某某一直将该枪支藏匿于家中卧室床下,直至2020年8月18日被民警查获。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HJ-2020-29-01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在其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丁安琪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