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11日15时多,黄某某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前蔡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冰毒” 19.1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2.查获毒品拍照;3. 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4.理化检验报告书;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邓XX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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