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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建瓯市******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禁猎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擅自到建瓯市******自然村“**”山场、“**”山场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夹及布置陷阱的禁猎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山麂3只,并将上述山麂出售给唐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305元。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黄麂,属“三有”动物。

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流水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秀蓉

检察官助理:郭芷艺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948****;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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