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30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9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 5月 8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8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 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30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30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30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7日被民权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两案合并审查,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民权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经过预谋后,带着矿灯、弹弓、干扰器等窜至民权县双塔镇黄窑村东地一树林子里,打死斑鸠25只。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中2只斑鸠为珠颈斑鸠,23只斑鸠为山斑鸠,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的供述;2、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破案经过、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在禁猎期内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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