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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合肥市**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1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法律适用问题,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担任“杉德哆啦云”APP代理,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内推广使用该APP,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该APP为客户提供线上刷信用卡套现服务,并对其下线会员刷卡金额分润提成。 

经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及其下线会员刷卡金额共计23645523.07元、分润金额共计27134.81元,黄某某个人分润金额共计6090.33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APP刷卡记录打印材料、杉德哆啦云代理合作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甲洪某某关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其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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