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9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以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五山镇**村的潘某某购买了一片林木,面积约两亩。其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购买来的林木砍伐准备拉运出售。但在砍伐林木的过程中被五山镇**村的村民以林地纠纷为由,阻止黄某某砍伐林木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经来宾林泉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测算得出,该地被无证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1.56立方米,其中尾叶桉林木的蓄积量为7.8立方米,湿地松林木得蓄积量为3.76立方米。经审讯,黄某某对其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的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砍树民工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燕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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