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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黄某甲得知雷州市客路镇英罗村有树地林木要出卖, 后王某某、胡某某与对方约定购买林地林木。王某某、胡某某在明知购买的林地林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出资10000元、16000元购买了位于雷州市客路镇英罗村林地林木,黄某甲负责雇佣工人、出卖木材。于2019年6月22日,黄某甲等人开始对购买的林地进行砍伐。在2019年6月23日早上,黄某甲雇佣的花某某驾驶农用车装运该木材准备运输出售时被雷州市客路镇林业站的同志巡查发现后将该线索提供至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民警离开现场后,砍伐工人林某甲等人继续砍伐林木并将部分木材运至雷州市客路镇城坑村木板厂进行出售。经雷州市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对该地进行鉴定,被伐林木地点位于雷州市客路镇车路村委会铜鼓洋坡、英罗村东北方,被伐林木面积一共8.5亩,总蓄积为20.62立方米,总出材14.46立方米。经雷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实,被伐林木并未申报林木采伐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一辆农用车、桉树木材等物证;2.被告人黄某甲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有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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