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5********,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吴某某到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山砍伐自家的一片林木准备种植杉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思茅松、麻栎树、木荷、西南桦、三角枫和其他阔叶树,面积为105亩,共6825株,立木蓄积312.4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雪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