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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19日主动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15时46分,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称:在平舆县**镇**柏油路南侧有人伐树。森林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出警赶往案发现场,并对伐树现场进行了勘查,经勘查共有46株杨树被伐倒,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46株杨树活立木蓄积16.0123立方米,经调查,此案系黄某某所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镇**村委证明、归案经过、转让协议、鉴定意见通知书、自然资源局证明、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证明;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违犯森林法规,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平舆县**镇***村委,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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