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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壮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8********,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新龙村“花景”山上的的尾叶桉林木。经鉴定,黄某甲砍伐林木面积0.1331公顷,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3.5立方米。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7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武鸣区林业局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曾某某、马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

5. 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8月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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