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7********,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和**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要借钱给其外甥罗某某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其外甥罗某某雇请工人,将其种植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林班**、**小班内的桉林木全部采伐。经柳州市柳江区宏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调查,采伐总蓄积量为21.09立方米,出材量15.3立方米。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20年3月5日,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采伐林木,蓄积量达21.0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87822****)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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