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3********,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蒙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和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种植油茶和八角,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砍伐位于蒙山县长坪瑶族乡长坪村冷水组古吉冲本户自留山和与蒙山县白竹林场地界有争议的林地上的林木。所砍伐的林木中,有部分杉木以1000元买给李XX,部分留作自用,部分留在原地烧掉。经鉴定:采伐迹地面积0.8公顷,立木蓄积25.4立方米。
2019年11月1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黄某某到蒙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无证砍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小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蒙山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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