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得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对面河山场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潘某某、熊某某、蒙某某等8名砍工对该山场的松木、杉木及杂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该采伐林木地点位于**镇**村4林班48、61、75小班,采伐林木面积0.91公顷,被采伐的松树、杉木和杂木蓄积量共计为49立方米。同年10月22日黄某某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滑水冲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阳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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