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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10月24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谢某某(已判刑)以4200元购买了位于广西陆川县清湖镇塘寨村马坑队大窝岭上的红锥林木,后于2018年3月10日至15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请民工进山用油锯砍伐林木并将木材外运销售。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该岭被砍伐的红锥林木面积为0.27公顷,林木总株数为193株,立木蓄积23.5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指认笔录与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管理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广志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刑事卷宗贰册共232页。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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