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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从吴某某处购买了吴某某种植的位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岭的马占相思树,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人砍伐所购林木及将被砍伐林木的原木装车,并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运输到**镇一木材厂出售,得款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被伐林木面积4.5亩,其中Ⅱ级保护林地3.5亩,森林类别公益林;Ⅲ级保护林地0.6亩,森林类别经济林。被伐林木树种为马占相思树。被伐林木79株,全部为胸径大于5厘米的立木,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8.1013立方米。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关于琼中县**乡**村**岭二级公益林8号小班马占相思采伐地块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阙某某、熊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8.10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德喜

                          检察官助理:阳  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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