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十二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砍伐其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太和土家族乡太平村6组小地名黄家店子的自留山内的松树,并将部分被伐林木交给债权人黎某某,部分放置在案发现场。经清点,案发现场遗留的新鲜伐桩共计72个。经鉴定,涉案林木共72株(其中马尾松53株,华山松19株),立木蓄积18.7684立方米。
案发后,遗留在现场的林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存放于奉节县太和乡林业站。
2020年5月15日11时许,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重庆市奉节县太和乡太平村6 组小地名黄家店子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砍伐林木蓄积调查报告;
5.现场勘查、辨认现场、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1份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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