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7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黑龙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住牡丹江市**区**条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06年,曹某某(另案处理)以其亲属名义在牡丹江市**区承包**集团牡丹江**林地3325亩,并注册成立黑龙江**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建设**园,后获批在**园内采伐林木284立方米。2012年4月23日,黑龙江**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黑龙江**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至2017年,经黑龙江**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决定,该公司违反森林法规,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权限滥伐林木。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被任命为黑龙江**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园内工程建设。2017年,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权限带领工人在**园**处滥伐林木。经鉴定:采伐地点为牡丹江市**区**园内的林地,**处采伐林木274株,林木立木蓄积18.1816立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姜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张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园**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黄某某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闫明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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