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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5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广南县坝美镇那洞村民委大理松小组“那又”(小地名)处,使用油锯砍伐其本人林地内的杉树和杂木树。经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擅自砍伐的林木林地面积为9.5亩(两块),林分起源为天然林。树种为软阔叶树和硬阔叶树。被砍伐林木508株,被砍伐林木蓄积21.1123立方米,材积11.501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林木(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罗某某、潘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勘验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82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03页。

3.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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