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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苗族,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3********,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8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中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组小地名“杨某某屋基”处的林子内的柳杉,经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滥伐林木蓄积42.3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林木的管理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蓄积42.3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曾学勇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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