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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75********,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为给家庭增加经济收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将其位于原汉源县**乡**村**组小地名“门坎包上”自家林地内的树木砍伐,并将林地开垦后栽种花椒树、苹果树等农作物。经汉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毁坏林地面积1.55亩,砍伐林地内林木蓄积为22.6826立方米。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陈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退缴造林植被恢复费492.48元到汉源县财政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补种恢复林地,并缴纳造林植被恢复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康

2020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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