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为了改造自家山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位于高县**镇**村**组其自留山(小地名:丛木林坳)包括2株润楠在内的林木进行采伐。2019年1月,高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所砍伐的木材进行扣押。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将润楠在内的木材卖与赵某某(已另案处理),获利1700元。经高县营林调查设计队鉴定,被采伐的73株林木中,有2株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润楠,直径均为36厘米,立木材积0.8974立方米;其余71株为一般林木,立木材积15.282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补种杉木400株,桢楠43株,造林面积3.75亩,已通过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经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纳入高县司法局蕉村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其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8319****。
2.案卷材料和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修复造林验收报告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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