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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川区**乡**街**号附**号,现住平昌县**镇在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平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平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未曾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本案由平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私下与**镇**村**社村民苟某甲、苟某乙、苟某丙、苟某丁、**社村民苟某戊等人达成林木买卖口头协议,购买以上村民自留山及包产田地边林木。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苟某甲家自留山林木的采伐手续,许可采伐林木35株,折合立木蓄积4.8立方米。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批少砍多,雇请采伐工人李某某等人将购买的苟某甲、苟某乙、苟某丙、苟某丁自留山的林木全部采伐,销售给平昌县**木材加工厂老板杨某某。经平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共计采伐林木161株,折合立木蓄积65.102立方米。除去苟某甲家已办理采伐手续的林木外,被告人黄某某共计滥伐林木126株,折合立木蓄积60.3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预缴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203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缴清植被恢复费,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元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平昌县**镇在街,电话:1518279****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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