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月,被告人黄某某为种植速生桉,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大新县榄圩乡武姜村换陇屯地名叫“那造”的自家林地持油锯砍伐林木。2020年7月22日经群众报警后案发。经大新县银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为0.22公顷,被砍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与杂木,总蓄积量为25立方米。同年7月27日,黄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为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岑培嫚
检察官助理 许秀秀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2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