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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9日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10月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其购买的位于容县**镇**村**队木后冲山场的林木。经容县林业局鉴定,上述山场共被砍伐的林木534株,立木蓄积45.97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自动到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赖庆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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