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6********42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黄某某经中间人介绍收购了周某某种植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碧**村“**”(小地名)的一片桉树。2017年12月,因心存侥幸,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上述收购的桉树,并将砍伐的桉树运至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出售。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39立方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何锋
检察官助理:廖莹
2020年月5日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3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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