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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0********,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在平南县马练瑶族乡水晏村竹围屯古妖岭自家的林地上种植了杉木苗,为让种植的杉木苗更好生长,2019年7月份,黄某甲使用柴刀将林地上的杂木剥皮,致使被剥皮的林木枯死。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广西平南县马练瑶族乡水晏村竹围屯古妖岭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平南县马练瑶族乡水晏村竹围屯古妖岭被剥皮毁坏的林木蓄积量为1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方晓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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