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4********,壮族,广西都安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5月7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某等人将灵山县伯劳镇**岭的桉林木进行砍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砍伐的桉林木面积0.23公顷,立木蓄积量为15.66立方米。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灵山县伯劳镇**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靖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787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