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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1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9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30日前后,被告人黄某甲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到其承包的位于港北区**乡**村**屯 “**坪”山岭砍伐桉树。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将砍伐的桉树运出贵港市城区欲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滥伐林木的数量是蓄积为17.8立方米、材积为13.07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黄某乙证言,证人黄某丙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丽坤

2014年5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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