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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镇**村**队**号,住该处。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7月2日被广西森林公安直属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西森林公安直属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产生盗伐他人林木的念头。次日,被告黄某某雇佣李**、施扬**两人去到国有**林场**分场**工区2林班盗伐钦廉林场种植的桉树并将林木运走销售。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量为33.26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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