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南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1******003X,满族,初中文化,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号楼**单元**,2005年因包庇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黄某某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自己购买的位于本溪市南芬区石湖村4林班19小班林木,经鉴定,超设计采伐杨树蓄积13.637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抚双林南鉴字(2020)10号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令芳
检察官助理:曲珊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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