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8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6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种植槟榔苗,携带钩刀将位于吊罗山林业局**林场**共管区**林班**小班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砍伐和环割树皮,经鉴定:被毁林木地面积8.87亩,被毁林木总株数为1031株,其中幼树524株;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507株,被毁林木的总蓄积量为26.7562立方米。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钩刀一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说明、常住人口详细、归案说明、承诺书、验收报告、复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福欣
检察官助理: 邱良能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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