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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林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经商,家住蓝山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蓝山县毛俊镇**村村民唐某某承包了该镇**村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的“黑冲”山场种植林木,并约定林木所有权双方各占一半。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以16400元的价格购买了周某甲等人“黑冲”山场林木的所有权,与唐某某共同采伐,双方口头约定由黄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安排工人采伐,所得收益两人平分。2017年12月20日,黄某某办理了“黑冲”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采伐范围为“黑冲”山场水淹区部分。2018年4月,黄某某明知采伐证已过期,仍然雇请李某某等人对“黑冲”山场林木进行采伐,且在采伐过程中,实际采伐的林木已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范围。经蓝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截止调查时间止,蓝山县毛俊镇**村黑冲山场林木采伐面积0.27公顷(4.05亩);采伐杉木立木蓄积34立方米,出材量2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采伐木材的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锋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蓝山县**镇**村,联系方式1527467****。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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