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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27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为筹钱建造房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持油锯到融水县融水镇新安村4林班96.1小班(小地名:塘二桔树漕)砍伐了一处林木。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算,被砍伐的林木总面积为0.42公顷,林木森林蓄积量为22立方米,出材量为15立方米。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林木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明;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梁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林木采伐现场勘验调查说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玉湘

检察官助理:石晶晶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在融水县**镇**村**屯

11号,联系电话1877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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