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56********,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座**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二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决定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02年5月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2004年12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到王某某(另案处理)犯罪团伙聚众冲击哈尔滨市交通局**稽查大队**中队报案后,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该案系刑事案件,指使办案人韩某某(另案处理)最终以调解结案,未追究王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致使该犯罪团伙长期扰乱社会秩序,实施多起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干部任免审批表、哈尔滨市公安医院门诊部《伤情诊断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值班所长工作日志》、《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值班记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 证人孙某某、栾某某、朱某某、曲某某、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新宇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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