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温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协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街**弄**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担任温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利用负责协助社区民警管理外来人口日常登记及信息核查工作职权,接受陈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没有实际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地人员编造虚假的暂住信息,违规办理暂住登记用于办理二手机动车过户手续,并收取每条人民币50元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1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书、**公安辅警花名册、情况说明、悔过书、辅警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通知书、停缴社会保险通知书、流动人口协管员文件、流动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证明、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证人余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晓萍
检察官助理: 胡媛媛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5863****;
2.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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