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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爆炸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号。因涉嫌爆炸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爆炸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与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酒后骑电动车携带煤气罐到冯某某家东边的过道内将煤气罐点燃,黄某某扬言这次点一个小煤气罐,下次再点燃一个大的。煤气罐被黄某某点燃后持续燃烧近一个小时,后消防队出警后将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点燃煤气罐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燕

检察官:朱玉换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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